【以案释法 】土地租金久被拖欠 诉至法院维权
近日,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,依法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王某土地经营权租金4800元。
案情回顾:王某与郭某系熟人关系。2020年,王某将自家承包的11.4亩土地出租给郭某,双方约定出租面积为12亩,每亩400元/年,租期一年,租金4800元。2021年1月7日经王某催要,郭某重新向王某出具金额为53940元的欠条一张,其中包含上述土地经营权租金4800元及其他欠款,并约定了还款时间。但还款期限届满后,该4800元土地租金郭某至今未付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王某将郭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: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。郭某租赁王某的土地经营权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。王某履行出租义务后,郭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,其行为构成违约,故对王某要求郭某支付所欠土地经营权租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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